一、关于曲靖市201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984元)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单位20%、职工个人8%。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11952元)的,以11952元为缴费基数;低于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2390元)的,以2390元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综合缴费比例为20%,按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即3984元)、60%(即2390元)或40%(即1594元)三个档次实行按年缴费,缴费金额分别为9561.6元、5736元、3825.6元。
二、曲靖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一)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均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0.5%。
(二)建立动态调整费率机制
缴费比例下调后,如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不付支,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研究调整,确保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落实。执行时间: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曲靖市规范城镇职工2016年医疗保险基金征缴
(一)各项职工医疗保险费纳入税务统一征收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生育医疗保险费以及企业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纳入税务统一征收。
(二)明确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基数
针对部分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低的情况,全市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技术等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性津贴(不含特殊岗位津贴)、生活性津贴(不含特殊岗位津贴)、改革性补贴;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包括:职务(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改革性补贴。
(三)规范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
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年度收缴工作于1月份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含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于1月份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扣缴。通过严把基金征缴关口,严防少收、错收和漏收的现象发生,提高基金征缴率,促进医保工作顺利有序开展。